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文书送交给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既要在实体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又要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送达环节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送达环节不符合法律要求,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使用的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各类告知(通知)书、答复(意见)书、决定书等。
文书送达的程序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送达的方式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留置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送达。
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的除外。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同时可采取全程录像以及拍照等方式补充送达证据。
2.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时,必须将附有注明寄回联系地址的送达回证和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
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发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当事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恶意拒收情形的(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采取留置送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即视为送达。
在留置送达时,如果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找不到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将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将法律文书留在了当事人应送达场所的全过程客观准确的记录下来,作为送达的依据。拍照、录像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送达文书的内容、当事人、送达人以及见证人等全部显示出来。
4.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其下落不明,或者证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由该法人、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无人经营、不知下落,或者证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
适用公告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无规定的,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公告,将张贴公告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记录;或在具有国内公开发刊号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执法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特殊人员的送达。
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当事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按规定应立即转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有能固定送达的证据应当归入执法卷宗。
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文书)
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2.《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执法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导致无法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送达程序。
规范送达回证制作。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有规范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份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要填写清楚和正确,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填写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使用简称,并应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回证应加盖公章,并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在行政执法案卷中附有相关材料记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时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给代理人签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填写《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依据;也可以在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旦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至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
使用电子送达和邮寄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确认书上应清晰明确的表述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并确保确认书的签字程序合法,真实有效。
二是在采取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可采取一定确认机制来确保受送达人接收到文书,并知晓其内容。
比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并打印、截屏或者拍照保存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网页;通过邮件发送完之后,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受送达人,提示其知晓并阅看。
三是邮寄送达一定要使用EMS,否则会判定为违法。
2016年,贾某某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将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给贾某某,就被当地法院判定为了送达方式违法。
2020年7月2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固镇县公安局用顺丰快递送达复议决定书的方式,再次确认使用顺丰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为违法。
来源:法路痴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