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对该法实施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要点如下↓↓↓↓↓
★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明确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明确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
■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
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对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
●要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
●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
●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提高政治站位 更新执法司法理念
深刻领会“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义,充分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偏差,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
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跟踪处置,确保依法追究落到实处。
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综合运用判决同步审查、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撤销、变更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
●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充分运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
●结合办案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免疫力。
★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从制度、机制和实践各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完善配套制度规范
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的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
■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
●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
●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
■ 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
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 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
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来源:学习强国